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466号原告:江苏明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博,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良军,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乐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采菱工业园凤凰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芮法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民,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常州市权航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江苏明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乐凯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明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明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明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明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