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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华娣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3刑初305号
案件名称赖华娣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华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305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华娣,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羁押,于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辩护人张德朋,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华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华娣及其辩护人张德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经合法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使用“SAMSU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计算机存储器等。

金某顿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金某顿公司)经合法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使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存储器扩充插件、存储器扩充模块等。

2015年6月份起,被告人赖华娣未经被害单位三星公司、金某顿公司的许可,购入大量假冒三星公司、金某顿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台式机内存条及标签等,在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布天麓山8栋2单元1905房、2005房内,通过淘宝网“赖贝贝店”、“淘保商场8”店铺进行销售。

期间,赖华娣销售的淘宝订单、支付宝交易记录中注明销售产品为三星、金某顿内存条的销售额为6908元。

2016年7月25日,公安机关接获举报前往塘厦镇石某天麓山8栋2单元1905房、2005房内查获假冒三星内存条405条(价值约19035元)、金某顿内存条399条(价值约9177元)及金某顿内存条说明书20000张、金某顿内存条标签5000张等物品一批,当场抓获被告人赖华娣。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证明,李某2等证人的证言,假冒内存条等物证,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赖华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赖华娣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华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赖华娣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赖华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

二、被告人系初犯;

三、现场扣押的假冒商品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经审理查明,三星公司经合法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使用“SAMSU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计算机存储器等。

金某顿公司经合法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使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存储器扩充插件、存储器扩充模块等。

2015年6月份起,被告人赖华娣未经被害单位三星公司、金某顿公司的许可,购入大量假冒三星公司、金某顿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台式机内存条及标签等,在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布天麓山8栋2单元1905房、2005房内,通过淘宝网“赖贝贝店”、“淘保商场8”店铺进行销售。

期间,赖华娣销售的淘宝订单、支付宝交易记录中注明销售产品为三星、金某顿内存条的销售额为6908元。

2016年7月25日,公安机关接获举报前往塘厦镇石某天麓山8栋2单元1905房、2005房内查获假冒三星内存条405条(价值约19035元)、金某顿内存条399条(价值约9177元)及金某顿内存条说明书20000张、金某顿内存条标签5000张等物品一批,当场抓获被告人赖华娣。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内存条一批、出货流水账本、快递发货单据、作案工具一批等物证,鉴定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快递单据、收据、统计表格、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书证,支付宝交易记录、淘宝交易记录明细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赖华娣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华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华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赖华娣归案后能自认其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品应当按照犯罪未遂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意见,本院认为,现场查扣的假冒三星、金某顿内存条均已粘贴有假冒注册商标,属于犯罪既遂,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赖华娣从轻处罚。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的内存条1批均为赃物,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依法销毁;

随案移送的金色苹果手机(串号为358843058961591)、联想牌手提电脑一台、内存条(样板)10条,均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赖华娣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华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到本院,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的内存条1批,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依法销毁;

随案移送的金色苹果手机(串号为358843058961591)、联想牌手提电脑一台、内存条(样板)10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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