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化县千瓷阁陶瓷商行,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鹏中园半地下室。
经营者:郭全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镑、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德化品匠匠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小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江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德化县千瓷阁陶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德化品匠匠窑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化县千瓷阁陶瓷商行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并非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显然违反了级别管辖。
另外,上诉人的住所地以及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所谓侵权行为地均在泉州市德化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由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应撤销原裁定,移送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属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而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并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泉州市辖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认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因此,德化县千瓷阁陶瓷商行要求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