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霞,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霞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霞以已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霞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王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