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649号原告:XX超,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泰丰灯饰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423号重庆齐祥灯饰批发商铺1B-61号。
经营者:王孟。
被告:中山市古镇诺比特灯饰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新兴商业广场新中楼*楼。
经营者:王孟。
被告:王孟,个人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中山市古镇欧诗格诺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三创业园华盛东路南二巷**号。
投资人:谢岳。
被告:谢岳,个人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XX超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泰丰灯饰经营部、中山市古镇诺比特灯饰电器厂、王孟、中山市古镇欧诗格诺照明电器厂、谢岳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泰丰灯饰经营部的所在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且本案诉讼标的为13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重庆市江北区且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