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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1刑更1397号
案件名称高玉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玉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397号罪犯高玉建。

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2014年8月5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宿城刑初字第0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玉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高玉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7年4月5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高玉建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高玉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玉建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

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罪犯高玉建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高玉建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玉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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