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旺又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仲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市旺又旺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代本院向上诉人广州市旺又旺贸易有限公司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受理费。
上诉人于2016年11月10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迟至2016年12月13日才缴纳该笔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旺又旺贸易有限公司迟至2016年12月13日缴交上诉受理费,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旺又旺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市旺又旺贸易有限公司逾期缴纳的诉讼费用100元,全额退回广州市旺又旺贸易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