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3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广路、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耀炳,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耀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耀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