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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丽——长沙市芙蓉区宝南街附九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1728号
案件名称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丽——长沙市芙蓉区宝南街附九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吴丽——长沙市芙蓉区宝南街附九号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728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程,系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吴丽——长沙市芙蓉区宝南街附九号(宝新通信器材批发市场)后栋第壹层25号门面经营者:吴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文,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长沙市芙蓉区宝南街附九号(宝新通信器材批发市场)后栋第壹层25号门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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