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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罗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河北省任丘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民终74号
案件名称星罗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河北省任丘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星罗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河北省任丘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终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星罗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7号安徽大厦2818、2819。

法定代表人:SANJAYHULLAJIRAOMAN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釒民,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任丘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建设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哈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美,女,任丘市华视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任丘市。

上诉人星罗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省任丘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星罗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任丘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星罗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星罗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星罗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星罗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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