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583号罪犯周鉴城,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鉴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周鉴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鉴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2月22日至2017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1次;
2016年9月获得表扬。
2016年3月17日因产品不合格率超过规定标准被扣1分。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鉴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鉴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