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76号原告:朱剑辉,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米豆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凤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99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乔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湛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剑辉与被告陕西金凤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朱剑辉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剑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剑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8元,减半收取2994元,由原告朱剑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