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262号原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A区3层89号。
法定代表人:吴鹭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禹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银雀山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原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禹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原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