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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速占位科技有限公司与趣点在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5号
案件名称重庆速占位科技有限公司与趣点在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速占位科技有限公司,趣点在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瓦罐香沸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晋食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重庆速占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第7层B附楼A开间。

法定代表人:欧勤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中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趣点在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1-347。

法定代表人:冯朋,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瓦罐香沸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A座A6。

法定代表人:朱春华,经理。

被告:北京晋食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F座1层108。

法定代表人:闫旭,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速占位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重庆速占位公司)诉被告趣点在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瓦罐香沸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晋食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重庆速占位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速占位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速占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重庆速占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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