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25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天阳快餐店,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和旭路276号五号楼104法定代表人:李天斌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天阳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