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83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金世界眼镜城大众眼镜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注册号XXX973。
经营者:章福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逸,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霞,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