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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仁与深圳博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26号
案件名称陈宗仁与深圳博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宗仁,深圳博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6号原告:陈宗仁,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博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新。

被告: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张诏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陈宗仁诉被告深圳博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及经营地均为广东省中山市,且原告户籍所在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均非广州市,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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