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37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千明眼镜店,住所地:惠州市南坛西路16号。
经营者葛昌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千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