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品尚公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三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戴慧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原审被告:闻喜县凹底镇华盛灯具店,住所地山西省闻喜县凹底北街。
经营者:冯雷忠。
上诉人温州品尚公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闻喜县凹底镇华盛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初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温州品尚公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的行为地在山西省运城市,故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温州品尚公牛科技有限公司、闻喜县凹底镇华盛灯具店为原审被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本案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之一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温州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温州品尚公牛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管辖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