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5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卡姆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东莞市卡姆昂商贸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广星,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卡姆昂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卡姆昂商贸有限公司大朗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XXXX1.2,专利名称为“LED随身灯”】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