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76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住北流市。
因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住北流市。
因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粤0111刑初37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三、缴获的潘婷丝质顺滑洗发露(400ml)1200瓶、潘婷丝质顺滑洗发露(750ml)980瓶、舒肤佳柠檬清新沐浴露(400ml)240瓶、飘柔家庭护理系列长效黑亮滋润洗发露(400ml)48瓶、清扬空瓶500个、潘婷空瓶1200个、飘柔空瓶500个、手摇泵5个、原料50桶、飘柔包装箱100个、海飞丝包装箱26个、潘婷包装箱62个、清扬包装箱30个(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有法律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3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