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69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号*层**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童助生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工业区新光北路**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童助生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