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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宝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02民初6929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宝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宝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92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被告青岛宝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登州路6号1单元103户。

法定代表人张朴倩。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宝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宝业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青岛宝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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