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535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T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峰,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宁波海飞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古窑浦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W法定代表人:韩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利,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何咏,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峰、宁波海飞电器有限公司、王利、何咏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