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72号原告:揭阳市中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宋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松,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揭阳市蓝城区三吉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区。
经营者:陈锐洪,男,汉族,1957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川,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揭阳市中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雅五金公司)与被告揭阳市蓝城区三吉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三吉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32××××.2)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ZL20153032××××.2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及被诉侵权产品模具;
2.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郑晓波于2015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汤匙(1)的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12月9日获得授权公告并取得专利号为ZL20153032××××.2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后,专利权人郑晓波与中雅五金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授权许可给中雅五金公司独占制造及销售。
由于涉案专利突破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理念,以其独特的外观造型及设计风格,专利产品在市场上深受消费者欢迎。
原告在市场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全国各大中城市设有代理经销商,投入推广费用及展销费用数额巨大,每家超市进场费花费几十万元,涉案专利已形成具有重大价值的无形资产。
原告发现三吉五金厂生产、销售泰吉熊餐勺系列,其在原告对应进入城市及超市沃尔玛、丹尼斯尾随进入,采用低价倾销、促销等抢夺市场份额,对原告的专利产品销售市场构成重大冲击。
原告请公证机关对三吉五金厂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将被诉侵权产品泰吉熊餐勺系列与涉案专利图片进行对比分析,两者非常近似,按照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定标准,两者实质相同,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
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吉五金厂停止侵权,酌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万元。
被告三吉五金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河南省,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核实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三吉五金厂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广东省××市是三吉五金厂的住所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三吉五金厂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市,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三吉五金厂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揭阳市蓝城区三吉五金制品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揭阳市蓝城区三吉五金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