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州区周家坝高辉百货商场,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号。
经营者:蒲海艳,女,1975年2月9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上诉人万州区周家坝高辉百货商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由于上诉人万州区周家坝高辉百货商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万州区周家坝高辉百货商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