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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便捷食品店、张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2283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便捷食品店、张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便捷食品店,张辉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28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便捷食品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商贸城**栋**号门面。

经营者:董爱章被告:张辉林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便捷食品店、张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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