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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新环球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28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新环球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新环球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73民初284号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671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邱强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环球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宝路2号院1号楼711。

法定代表人:黄文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男,北京新环球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利,男,北京新环球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信达公司)与被告北京新环球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环球伟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10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强生信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被告新环球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利、黄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生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0620059272.X、名称为“一种自动伸缩卷轴”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000元,其中经济损失77000元,合理费用包括购买涉案产品的费用500元、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邱强生于2006年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涉案专利于2007年5月2日获得授权。

2013年3月7日,邱强生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强生信达公司。

强生信达公司发现新环球伟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

2014年8月4日,强生信达公司公证购买了新环球伟业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

新环球伟业公司的上述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强生信达公司的涉案专利权,给强生信达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新环球伟业公司辩称:2014年8月初,强生信达公司联系我公司,称要购买水气鼓,且须为田岛品牌。

我公司将从淘宝网上购买的涉案产品邮寄给强生信达公司,强生信达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500元。

我公司不知道涉案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且我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有关事实涉案专利为ZL200620059272.X号、名称为“一种自动伸缩卷轴”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5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2日,原专利权人邱强生于2013年3月7日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强生信达公司,现涉案专利的法定保护期限已届满。

强生信达公司明确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作为本案主张权利的依据。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自动伸缩卷轴,包括通过固定轴(1)定位在左右壳体(2、3)间的卷筒(4)、发条卷簧(5)、自锁棘爪(6),所述卷筒(4)两侧设有卷盘(7),其特征在于:发条卷簧(5)和自锁棘爪(6)分别设在卷筒(4)内部的两侧,所述发条卷簧(5)内端与固定轴(1)固定连接、外端与卷筒(4)筒壁固定连接,所述自锁棘爪(6)设在与固定轴(1)固定连接的固定座(8)上,自锁棘爪(6)与固定座(8)之间设有回位弹簧(9),在与自锁棘爪(6)尖端相对应的卷筒(4)上设有弧形内齿(4a),所述的自锁棘爪(6)尖端与弧形内齿(4a)相配合。

”上述事实,有新环球伟业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的强生信达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专利登记薄副本等在案佐证。

二、关于强生信达公司指控新环球伟业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相关事实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强生信达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主张新环球伟业公司实施制造及许诺销售涉案产品行为,仅主张新环球伟业公司实施了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

强生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国军于2014年8月4日申请厦门市公证处对订购以及收取涉案产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2014年8月13日上午,强生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国军在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的监督下,签收了圆通快递承运的寄件人为黄超、收件人为黄国军的快件,并现场打开了该快件。

快件内有自动卷管器一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打发票发票联》(发票号码为24209971,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整)。

为此,厦门市公证处出具了(2014)厦证经字第54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43号公证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对强生信达公司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进行了勘验。

在勘验过程中,新环球伟业公司查验经公证保全的物品箱后,确认封存完好,可以进行勘验。

拆封后可见自动卷管器一台,即涉案产品。

涉案产品侧面贴有标签,标注有“TD田岛”“AUTOREEL自动卷管器”字样以及工作压力、注意事项等内容,并未标明生产厂家。

此外,箱中另附发票一张,该发票显示付款人为黄国军、项目内容为水气鼓一个,价值500元,开票人为黄超。

经勘验,涉案产品具有如下技术特征:包括通过固定轴定位在左右壳体间的卷筒、发条卷簧、自锁棘爪,卷筒两侧设有卷盘,发条卷簧和自锁棘爪分别设在卷筒内部的两侧,发条卷簧内端与固定轴固定连接、外端与卷筒筒壁固定连接。

自锁棘爪设在与固定轴固定连接的固定座上,自锁棘爪与固定座之间设有回位弹簧,在与自锁棘爪尖端相对应的卷筒上设有弧形内齿,自锁棘爪尖端与弧形内齿相配合。

在勘验过程中,新环球伟业公司认可涉案产品由其销售。

在将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时,新环球伟业公司表示,除了回位弹簧10A与涉案产品不相同以外,认可涉案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对此,强生信达公司表示,10A不是回位弹簧,9才是回位弹簧。

上述事实,有新环球伟业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的强生信达公司提交的第543号公证书、涉案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三、关于新环球伟业公司抗辩的相关事实根据淘宝订单及产品页显示,杜利英于2014年7月15日从名为万邦五金工具厂的淘宝网店购买水气混合高压洗车枪一台,该产品与涉案产品一致;

卖方姓名为夏军,联系电话为0579-752****;

收货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莲宝路盛今大厦7K。

新环球伟业公司的代理人黄文利当庭表示,其与杜利英为夫妻关系,莲宝路2号院就是盛今大厦,盛今大厦7K就是盛今大厦711,强生信达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经勘验,强生信达公司认可新环球伟业公司提交的交易记录打印件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新环球伟业公司提交的淘宝订单及产品页打印页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四、关于强生信达公司计算索赔数额及合理支出的相关事实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强生信达公司主张新环球伟业公司应因侵权行为赔偿原告100000元,包括:法定赔偿费用77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5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公证费1500元,差旅费1000元。

厦门市公证处于2014年8月29日向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显示金额为3000元,项目为保全证据。

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0月27日向强生信达公司开具的发票显示金额为20000元,项目明细为代理费。

黄超向黄国军开具涉案产品的发票显示金额为500元。

上述事实,有新环球伟业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的强生信达公司提交的的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销售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强生信达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涉案专利权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处于有效状态,强生信达公司所享有的专利权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新环球伟业公司销售了涉案产品,且新环球伟业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强生信达公司主张,除了回位弹簧10A与涉案产品不相同以外,认可涉案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文件的记载,部件10A并非回位弹簧,部件9才是回位弹簧。

经过勘验,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新环球伟业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环球伟业公司主张涉案产品购买于淘宝店铺并提供了相关网页打印件,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来源抗辩至少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销售者主观“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

二是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对于第一个要件,通常应由权利人来证明销售者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从而否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

反之,则推定该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系善意。

对于第二个要件,应当由销售者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系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的商业方式而取得。

本案中,淘宝交易记录显示相关产品来源于名为万邦五金工具厂的淘宝网店,卖家姓名为夏军,该商品与本案涉案产品无差异,且交易时间略早于强生信达公司购买涉案产品的时间。

因此,在强生信达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新环球伟业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相关抗辩理由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案专利的法定保护期限已届满,判令新环球伟业公司停止侵权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

因此,强生信达公司要求新环球伟业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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