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65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龚银海食品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新凉亭工业区。
经营者:龚银海,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龚银海食品店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月4日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