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55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丽娟、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丈八六路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六路丈八南村15排7号。
负责人:田平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丈八六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秦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丈八六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