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224号原告:大同市巴什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南场区1号。
法定代表人:高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勋,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李会敬,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
原告大同市巴什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会敬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大同市巴什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从原告公司离职后,于2015年8月3日以自己名义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520593661.X、名称为“一种轴承紧定套”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职务发明。
被告李会敬未经原告同意,将职务发明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ZL20152059366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原告所有。
2017年3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大同市巴什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李会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大同市巴什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