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399号原告:广州市力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村工业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董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米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鲁边江地块厂房三之四。
法定代表人:刘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平,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力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米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力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保全证据、聘请律师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保全证据、聘请律师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力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力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