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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岳阳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602知民初45号
案件名称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岳阳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岳阳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知民初45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西路118号恒大名都剧场2层。

法定代表人:吕武。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岳阳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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