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知民初45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西路118号恒大名都剧场2层。
法定代表人:吕武。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岳阳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