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1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酱掌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3单元15楼150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一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军伟,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密市长青调味品厂,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青石河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振平,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省酱掌门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及原审被告新密市长青调味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8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酱掌门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酱掌门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