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288号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佟明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光显文具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西北商贸中心南广场地下室文体城****号。
经营者:陈光显,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光显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