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084号原告:曹立英,男,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董事长。
原告曹立英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曹立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立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曹立英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