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95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金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贾金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勤华、张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顺欣超市,经营场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于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宁市金水食品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顺欣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