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7009号原告: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麦哈德胡森哈佛加登584号。
法定代表人:金姆·荣格·安德森,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吉利斯·玛利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卉,女,1987年4月7日出生,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文,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2017年5月23日,原告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