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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厦门鼎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民初174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厦门鼎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厦门鼎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17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鼎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上塘村大路墘。

法定代表人:郑宜鼎。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鼎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陈 璟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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