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新塘百家通日用百货商场(原名:广州市天河区大观百家通日用百货商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者:叶祥钳,该商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祥钳,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军,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邓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百家通日用百货商场、叶祥钳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兴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2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6年12月13日,经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百家通日用百货商场的名称由广州市天河区大观百家通日用百货商场变更为上述名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百家通日用百货商场、叶祥钳于2017年5月4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百家通日用百货商场、叶祥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百家通日用百货商场、叶祥钳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塘百家通日用百货商场、叶祥钳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