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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茂名市便捷酒店、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91民初2409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茂名市便捷酒店、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便捷酒店;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91民初2409号之一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省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B-3栋14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10205N。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伊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便捷酒店,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站前四路68号一楼之西起1号、二、三、四、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2MA54ERRH07。

投资人:成艳萍。

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188号同程大厦A区4F-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8957666N。

法定代表人:吴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诚,男,汉族,该公司法务。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便捷酒店、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茂名市便捷酒店、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茂名市便捷酒店、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93元,由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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