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003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谦贸易有限公司南清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奉公路239号。
负责人:李铭谦。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上海南谦贸易有限公司南清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弘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