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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23682、23683号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3682、23683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涛,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霞,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9栋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旭家,广东维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禾,广东维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两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两案共计2100元(已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05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张小娜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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