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689号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相宜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友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魏,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
被告:沈黛雯,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强,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明,广东天道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黛雯、李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