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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子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2民初193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子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子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93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小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子钊,男,汉族,1986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子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子钊的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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