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475号原告:北京凯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有林,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自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北京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香基,北京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凯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凯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北京凯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