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瑞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则有策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工程公司)、江西瑞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进建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三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三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