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4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为4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