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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四海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65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四海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四海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5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海通讯店,住所地:韶关市。

经营者:连宝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海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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