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09号原告:谢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1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泰滔五金制品厂,经营场所在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岘口村69号。
经营者:吴滔。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平诉被告永康市泰滔五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小平于2017年5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